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户可持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
1、政府商定商品房
政府商定商品房是指各区征收主管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辖区内商定房票购房协议的楼盘,具体名录由各区报市级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定期公布。
2、安置性商品房
安置性商品房也叫定向定价商品房,一般由市里统筹,在经营性土地出让中,明确建设的安置性商品房。
3、其他安置房
其他安置房是指政府自建安置房,是由各区政府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功能区管委会以国有资本投*建设的各类安置房。
拆迁户凭房票,均可购买三类房子中的任何一类。
1、房票仅限于企业或个人在某一范围内租购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和住房,下同),房票抵付购房款时,应全额使用。
2、购买新建房屋时,可将房票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抵付等额购房款。也可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后,再凭房票及相关资料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3、购买二手房屋或租赁房屋时,企业或个人需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凭房票及相关资料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4、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积极配合当地房票政策实施工作,优先安排持房票企业或个人购房,不得拒绝使用房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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