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为支持自贸港建设,境外认证机构可无需取得认证资质和办理经营登记,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海南省政府将建立协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调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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