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物业不存在移交什么东西的问题。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关系。应该是老物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和下列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1、住宅区规划图和批准文件。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3、道路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4、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电路示意图。
5、建筑工程、市政、环保、绿化等相关工程验收资料。
6、其他必要资料。然后由业主委员会移交给新的物业。
1、首先不要让原来的物业直接将事物交给新物业,这是不合法的交接,要由所有的业主一起决定,并且交接要在60天之内完成,原来的物业应该将相应的物品交接之后,然后离开物业管理的地方。需要移交物业一起使用的部分、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料、在服务期间里面的物业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的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的记录等等。将清理的收支费用结清。
2、原来的物业不可以用业主拖欠费用来拒绝所有业主的决定,而且在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要确保物业秩序正常,不可以再向业主收取额外的费用。
3、原来的物业拒绝撤出管理,那么新的物业和业主应该和原来的物业进行协商,如果协商失败,那么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诉讼,或者是申请仲裁,不可以强行实施。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本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物业交接工作的管理。
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管。
1、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2、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3、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5、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6、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7、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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