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清晰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拥有房产证的意思。产权清晰指的是在房产证上面关于产权分割和所属比例的问题是非常明确的,尤其是对于新房来说。但产权清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一定就拥有房产证。
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八条:
1、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2、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5、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6、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7、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8、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载的所有资料及图表仅供参考使用,不声明或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购房者在购房时仍需慎重考虑,依据本网站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图表进行房屋交易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资料及图表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忽。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所有信息以开发商提供为准!如有信息需要更正,可联系邮箱148678242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