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新房
    资讯

发改委拟规定:创投企业投*资金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等

发布时间:2021-04-19 11:05:05   来源:中房网

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创业投*主体划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征求意见稿,创业投*企业投*资金主要用于被投*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等。据悉,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创业投*企业,是指主要以创业性企业为投*对象、从事创业投*活动的企业。包括基金类创业投*企业和非基金类创业投*企业。基金类创业投*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者募集资金,委托其他创业投*企业或创业投*管理企业管理,或通过投*于其他创业投*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活动的企业。其中,以其他创业投*企业为主要投*对象的基金类创业投*企业,又称创业投*母基金。非基金类创业投*企业,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资金,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主要从事创业投*活动的企业。天使投*人,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资金主要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未上市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直接开展创业投*活动的个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创业投*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基金类创业投*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总资本规模的10%(包括实缴资本和未实缴的认缴资本),除依法依规发行债券以提高投*能力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包括债权融资、刚性兑付、质押回购等在内的杠杆运作。非基金类创业投*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总资本规模的30%。

征求意见稿要求,创业投*企业投*资金主要用于被投*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用于收购与投*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不得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不得使用杠杆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外担保,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担保或反担保的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不得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等“明股实债”方式间接从事借贷融资业务。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等。

国家发改委表示,制定《创业投*主体划型办法》,一是有利于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创业投*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创业投*专注投早投小、投长投科的产业投*定位,形成“创业、创新、创造+创投”协同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纠正对创业投*的认识偏差。二是有利于增强发展和监管政策的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凝聚合力营造创业投*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三是有利于加强创业投*行业专业化运作和人才培养,发挥创业投***创业创新创造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载的所有资料及图表仅供参考使用,不声明或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购房者在购房时仍需慎重考虑,依据本网站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图表进行房屋交易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资料及图表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忽。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所有信息以开发商提供为准!如有信息需要更正,可联系邮箱148678242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