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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在海南这个地方开展高水平开放试点

发布时间:2022-01-06 17:04:06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公众号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高水平开放试点。

 

试点政策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以及2项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01资本项目改革方面

◈ 拓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

◈ 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外商投*企业境内再投*免于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扩大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跨境投融资币种,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规模上限。

 

02经常项目便利化方面

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有序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

 

03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方面

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和逆周期调节,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健康秩序。建立试点纠错机制和风险应对预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关注大额异常跨境交易,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延伸阅读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便利跨境贸易投*资金流动。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在跨境直接投*交易环节,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简化管理,提高兑换环节登记和兑换的便利性,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管理。在跨境融资领域,探索建立新的外债管理体制,试点合并交易环节外债管理框架,完善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全面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提升外债资金汇兑便利化水平。在跨境证券投融资领域,重点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扶持海南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并在境外上市、发债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简化汇兑管理。

 

2021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自由化便利化等六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例如,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在内的各类境内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等。

 

2020年以来,海南先后出台《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意味着海南试点跨境投*双向“高速公路”正式通车。与国内其他试点地区相比,海南“双Q”政策准入要求全国低,登记注册简便高效,实施外商投*负面清单管理。此外,还印发了《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金流动。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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