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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起施行,杭州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作出这些调整

发布时间:2023-01-31 16:32:43   来源:观察者网

据《杭州日报》等媒体1月29日报道,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将于2月11日起施行。

 

《若干意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理念,对杭州现行征收补偿政策经验进行统筹固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或区、县(市)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安置保底面积,略高于浙江省相关标准中的45平方米,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

 

《若干意见》规定,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且被征收人为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内或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建筑面积48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基于高层房屋公摊系数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高层安置高层”被征收人的居住获得感。

 

《若干意见》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为非高层建筑,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该部分面积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此外,《若干意见》对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进行补充细化,进一步增强了操作性。

 

以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难点问题——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为例,《若干意见》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等内容作出了规范和明确。

 

其中,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明确了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也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计算。

 

如对前两种方式确定的补偿标准不认可,还可以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杭州市规划资源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国土整治中心)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把征收补偿信息、征收业务审批监管纳入全市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平台,通过法治赋能、数智赋能,有力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有据可依、统一规范。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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